[简答题]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
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
(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null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400万元,所以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本题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所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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