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关于甲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 B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C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D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 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因此A错误;
《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B正确;
未明确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C错误。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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