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表述中,正确的()
  • A
    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B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 C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半数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见处理
  • D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正确答案: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信托法》第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共同信托的事务处理规则与责任进行了规定:
原则上,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D正确。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C错误。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错误。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 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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