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后李某按照和张某的约定,与王某、赵某各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余款一直未缴纳。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