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