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9年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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