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赵某共同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持股25%。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末对股东股权转让事项作特别约定,后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欲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经协商,丁愿意以3000万元购买乙的全部股权。乙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甲和丙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中甲主张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 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乙的股权,乙未作进一步表示。
6月20号,乙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遂放弃股权转让,并将此事通知了其他股东。
6月21日,丙主张行使对乙的股权的优先购买,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戊以4000万元购买了乙的股权,乙与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间,并办理了股权变更记,但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丙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损害,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决定放弃转让后,丙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3) 乙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的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