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丙、赵某共同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持股25%。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末对股东股权转让事项作特别约定,后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欲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经协商,丁愿意以3000万元购买乙的全部股权。乙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甲和丙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中甲主张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 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乙的股权,乙未作进一步表示。
6月20号,乙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遂放弃股权转让,并将此事通知了其他股东。
6月21日,丙主张行使对乙的股权的优先购买,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戊以4000万元购买了乙的股权,乙与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间,并办理了股权变更记,但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丙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损害,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决定放弃转让后,丙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3) 乙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的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要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题中,甲只购买部分股权,与丁提出的条件不同等,所以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 不能得到支持。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会对股权转让均无规定,所以乙放弃转让股权后,丙还继续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被法院支持。
(3) 能够得到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申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转让股权的股东乙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丙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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