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赵某的5岁女儿李某,智力低于常人,为了保证李某以后的生活,赵某为其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如果能活到60岁,则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死亡赵某可以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赵某缴纳了保险金。后经检查,李某患有自闭症。在李某7岁时,趁赵某出去买菜的时候自杀。赵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赵某诉至人民法院,庭审时,保险公司抗辩: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死亡保险,因此该合同无效;
(2) 李某自杀时合同成立尚不足两年,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被保险人李某是否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简要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抗辩(1)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抗辩(2)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李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本题中,赵某是投保人,其女儿李某是被保险人,所以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不成立。依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本题中,赵某为其五岁女儿投保人寿保险,不在法律规定限制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3)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本题中,李某自杀时不足8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在自杀条款的限制范围内,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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