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三、四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五期和第六期共计20万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车辆的登记事项作出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戊能否向甲追索?
(2)戊能否向乙追索?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
(4)若甲主张乙公司和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
(5)甲主张M小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6)解散决议是否能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