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因此以上选项皆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