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甲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9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往明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65 000元,期限为3个月;该批商品成本为350000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
(2) 10日,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M商品1000件,丙公司按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4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日甲公司发出M商品,每件成本为300元。除非由于丙公司的责任导致商品毁损或丢失,否则M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M商品项退回甲公司、同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M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
(3) 15日,销售一 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往明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稅税额为7800元,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 000元。
(4) 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M商品5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甲公司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贷款并存入银行。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