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有一台电脑,5月1日赵某向李某发出邮件称欲以8000元出售该电脑,5月3日李某回复称如果价格能降至7500元且能够送货上门则愿意购买,5月5日赵某复函称送货门没有问题,但价格最低为7800元。5月7日李某复函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有()。
  • A
    5月1日赵某的第一次发函
  • B
    5月3日李某的第一次回函
  • C
    5月5日赵某的第二次发函
  • D
    5月7日李某的第二次回函
正确答案:A,B,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5月1日赵某的第一次发函,赵某向李某发函称欲以8000元出售该电脑符合要约的要求。
5月3日李某的第一次回函,提出降至7500元和送货上门,属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
5月5日赵某的第二次发函,赵某复函将价格提到7800元,属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
5月7日李某复函表示同意,这个属于承诺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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