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 A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7人,现实有董事5人
  • B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 600万元
  • C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12%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D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选项A(5/7=71.43%大于2/3)错误。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选项B(1600/6000=26.67%小于1/3)错误。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正确。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中监事提议错误。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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