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B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 C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 D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决议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D错误)。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选项A错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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