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商称“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
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
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