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第十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因未在期间内提示承兑,被拒绝承兑。于是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五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M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合同、物权、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要求(2):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要求(3):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要求(4):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要求(5):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要求(6):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